即,只有存在宗教活动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受到外国势力支配等情形下,立法者方得立法对宗教自由做出限制。
第二个进步的方面是,修宪方法和技术的运用如何兼顾宪法的稳定性。更不用说,还有宪法文本暂未直接处理的私有财产权问题,以及商品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问题。
(4)宪法判例引起的变迁。国人希望改革能够日新月异,但对于新宪法,尤其希望其保持稳定。[22]综上而言,八二宪法肩负着双重使命,既要做到为改革正名、不去制约改革,也要担负起重建法制的任务。[53]参见蔡定剑:《一个人大研究者的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在第一次修宪前后,有人指出我国迄今为止所出版和发表的宪法学著作与论文对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问题讳莫如深或语焉不详。
隔年春天,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有学者明确指出,一九八二年宪法的本身可以说是改革的产物……在起草的时候是看到了改革的形势,估计到了改革的前途的。如前所述,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以外的所有制经济,二者共同构成了所有制经济完整的概念外延,而混合所有制经济按其具体所有制成分归属二者。
[24]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问题是,如何在实践中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以法治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预期,使非公有制经济保障法治化,充分发挥宪法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现行《宪法》中有三处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是序言第7段规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任务,二是第11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宪法中,保护产权是通过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方式来实现的。
1980年8月7日,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认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60]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只有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等规范表述,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出现民营经济的表述。
[60]程霖、刘凝霜:《经济增长、制度变迁与民营经济概念的演生》,载《学术月刊》2017年第5期,第70-73页。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4]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38]在国民经济比重中,非公有制经济超过了公有制经济时,如何评价这种现象?是否以量的标准判断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对此,学界有不同的学术观点。
1954年《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根据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确认了五种经济成分,明确了四种主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共同组成的所有制结构,并继续利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总路线和总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同时,我们也需要反思其成效问题。
在《共同纲领》的规范体系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性具有阶段性特征,在完成其阶段使命之后,即会被改造转化。首先,宪法确认并拓展了个体经济的宪法地位和规范空间。
在经济成分上,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例如,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可以说,非公有制经济是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46]的政治哲学的产物。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民营经济31条再次强调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民营经济的平等、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尽管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给出的民营经济的概念界定相对统一,排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以外的经济形式,[59]但在全国层面,对民营经济的认识还不统一,大体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从经营方式来讲,由民间经营的称为民营经济。要着力消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而对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等概念,社会存在普遍共识。
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为落实这一精神,2023年7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把《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其目的是实现平等保护。
在经济发展中,有时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存在一定的张力,似乎两种所有制形式在字面上是冲突的,但实际上二者是相互依存、互为对象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
因此,根据宪法精神,对刑法观念进行更新、清理有违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等都是有必要的,同时要谨防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2015年12月25日通过等。
一是将经营解释为劳动的一种形式,认为经营自由构成了劳动权的内容。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要求,全面构建服务民营经济刑事司法保护体系。这为1988年通过修宪确立私营经济宪法地位奠定了基础。笔者认为,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最核心问题之一是缺乏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其定位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形成对市场的稳定预期。
这一宪法地位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内涵,使得国家负有平等保护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人权入宪,国家与社会治理观念已发生深刻变化,但刑法的一些罪名仍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痕迹。
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代个体和私营两种形式,但不限于这两种,凡是不属于公有制经济形式的,都可能纳入非公有制经济的范畴,从而适用宪法上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规定,使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宪法保持一致,尊重市场规律,确保不同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4年《宪法》区分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生活资料平等保护,而对生产资料进行区分保护,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对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8条),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第9条),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第10条),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11条),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12条)等进行保护。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29]田纪云:《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480页。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摘要: 我国宪法上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功能具有延展性。
由此,在宪法规范中,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在范围上而且在保障力度上都获得了较大提升。如果某些规范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则要积极运用宪法解释或者修改的方式加以调整。
第11条与宪法序言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6条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第15条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共同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范体系。[6]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58页。
[3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如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